释义 |
利害关系人可以做证明,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一、借条复印件能作为证据起诉对方吗? 真实的借条复印件是能作为证据起诉对方的。欠条被复印后在一定条件下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一些情形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具体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离婚家暴孩子的作证有效,也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都可以作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从另一侧面说明,未成年人是可以作证的,只不过在其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时应注意该证言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是否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由于受家长的影响,有时会作出相反的证言,这时就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