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组行使哪些职权 |
释义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一、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企业破产债权包括哪些?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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