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和破产,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自行清偿,依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处置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财产)的收益,扣除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安置费用和税款后,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一般债权人应当按比例清偿。剩余债务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分配。未登记的债权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不得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