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银行不实行破产处理,而是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一、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在我国相关的企业出现危机时,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对自身的债务和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这类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积极的偿还相关的工人工资的债权者的实际债务进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