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抑制血亲关系解除的条件如下: 1、父母婚变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条件但非解除条件; 2、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必要条件; 3、持续一定时间的抚养或赡养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另一必要条件; 4、当事人的意愿应成为是否形成拟制血亲的重要参考内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与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不能解除关系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解除关系。符合下列条件的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解除: 1、没有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有婚姻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自然终止; 2、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由生父母抚养; 3、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如果生父母的另一方收回未成年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将被解除; 4、有长期共同生活或者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者继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允许解除。 二、继子女有无继承权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所谓的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对此我们可做如下分析: 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2、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3、虽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全部或部分,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也应视为抚养关系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互有。 另外,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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