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合同无必备条款可以成立,合同当事人对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内容约定清楚明确,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