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彩礼礼金不一定离婚就要还,除非未登记、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买的钻戒、衣物等都不能要回来,也无法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在我国,结婚时所需的彩礼和礼金已经上涨至几万甚至几十万。有些人认为,如果婚姻只维持了一两年就离婚,那么礼金应该要求对方归还。 一般情况下,如果你自愿将彩礼赠予对方,那么这已经属于对方的财产,离婚时并不一定需要归还给你。除非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 双方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2. 双方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3. 在结婚前给付了一定金额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当然,对于第二和第三种情况,要求对方归还财产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包括为结婚购买的钻戒、衣物、彩礼、礼金等,都将无法收回。同时,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造成的青春损失费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