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不执行法院判决书怎么办? |
释义 | 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应当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个时候千万别忘了法院还有一个重要的机构叫做执行局。此外,对仲裁机关、公证机关、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债权文书、决定等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执行期间内提出,不能提前,也不能拖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裁判文书生效后2年。也就是说申请执行的起点为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履行义务到期但未履行义务,这个时候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了。同时法律还会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也就是说自一方该履行义务而未履行义务起2年内,如果享有权利一方未申请强制执行的,那么法院将在不受理其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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