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失信会收到通知么 |
释义 | 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和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送达当事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纠正。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具体是指行为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但采取积极的作为或者是消极的作为方式不履行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真实全面地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具体是指被执行人实施了人民法院对其明确限制的消费行为。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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