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收养上户政策 |
释义 | 2018年,成都市实行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入户政策。 一、条件入户 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 通过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投靠人、被投靠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中一方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五)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七)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八)人才引进 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社部门认定的。 (四)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按规定申请入户。 二、积分入户 申请人申请居住证积分入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居住、教育背景、引导人口合理布局、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个人贡献、鼓励创新创业、年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个人违法犯罪记录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指标。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各项指标积分之和。积分标准分值为100分。居住证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具备申请积分入户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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