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向申报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婴儿的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