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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生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释义
    一、出生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三)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二、先生孩子后领结婚证怎么上户口
    不结婚生孩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未婚先孕。先生孩子不结婚也是可以给孩子上户口的,只需要其生父生母携带好相关的材料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即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非婚生的孩子同样可以上户口。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当新生儿出生后,无论女方是否结婚,都可以带齐相关证件前往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三、非婚生子的父亲需要承担责任吗
    非婚生子的父亲也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更换证件。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
    第十七条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并规范签发证。
    第十八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声明,签发机构须将情况说明、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只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证件,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在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应提供除按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亲子关系声明。
    (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
    (四)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
    四、出生婴儿上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出生婴儿上户口需要的材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需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夫妻双方结婚证。而对于婚内新生儿申报户口超过出生时间一年的,除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出具婴儿母亲生产时所在医院分娩证明或者病例档案复印件。如果是境外的出生证或是结婚证,还需要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文件。
    五、出生多久办出生登记
    办理宝宝的出生证明在一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六、户主应在婴儿出生后多久内申报出生登记
    户主应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所需材料有:
    1、出生医学证明,入户时需提供正、副联、收缴副联、出生证明为国外签发的,必须提供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
    2、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离婚需要提供离婚证明的,非婚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户口簿属于家庭户口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和个人页面;属于单位集体户的,的,应当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面;属于街道公共集体户的,应当提供个人页面。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更换证件。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
    第十七条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并规范签发证。
    第十八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声明,签发机构须将情况说明、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只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证件,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在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应提供除按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亲子关系声明。
    (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
    (四)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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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