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包括毒性医药品的收纳、加工、经营等。毒性药品的收购及经营,由各地医药管理部门所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进行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和医疗单位进行负责。需要注意的是,毒性药品的外包装容器上面必须要印上毒药的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当中,应该采用有效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