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该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口头约定的仲裁协议难以取证,所以一般是无效的。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并非一律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即属于无效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申请仲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只要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