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定义与区别 |
释义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范畴,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有更广泛的审查范围;审查力度不同;审查依据不同,行政复议以法律、行政法规等为依据,行政诉讼以法律为主依据。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性质不同行政 (1)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 (二)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三)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 (四)审查的力度不同 (五)审查依据不同 (1)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拓展延伸 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与申请条件的比较 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卫生行政争议。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当个人或组织对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满意时,可以提起复议申请,要求卫生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而卫生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个人或组织对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满意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审判。在程序上,卫生行政复议相对简单,一般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而卫生行政诉讼则需要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在法院进行诉讼。在适用范围上,卫生行政复议适用于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满意的情况,而卫生行政诉讼适用于对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等进行争议的情况。申请条件方面,卫生行政复议一般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而卫生行政诉讼则需要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的一般条件,如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等。综上所述,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在程序、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结语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性质、受理机关、审查范围、审查力度和审查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的审查,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限于申请人的请求,而行政诉讼的范围不局限于原告的申请。此外,行政复议的审查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而行政诉讼的审查依据则更广泛。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也有明显区别,前者适用于对具体行政决定的不满意,后者适用于对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等争议的情况。总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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