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张某购买的房子只登记了其个人名字,陈某没有所有权。刘某的离婚诉讼只能处理其夫妻名下的财产,张某名下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只能解决二人是否离婚的有关问题,而法院不会解决张某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 对于陈某赠与给张某的70万元购房款如果夫妻二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应属于陈、刘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刘某可尝试如下做法:如果陈某愿意配合,可和丈夫陈某配合取得陈某为张某出资的相应证据,如银行转账证明等,以撤销赠与之诉起诉张某追回购房款;如果陈某不愿意配合,可单独起诉张某,要求追回购房款,追加其丈夫陈某为第三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目前已有司法案例支持这类做法。在陈、刘二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内追回上述购房款,再据此提起离婚诉讼对保护刘某的利益更为有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