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申请人身保护 |
释义 | 离婚需要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可。如果受害人无法提出申请的,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一、怎么处理婚姻生活中的家庭暴力 遇到家庭暴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 1、向受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请求其劝阻; 2、报警处理。被施暴人本人不能报案的,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涉嫌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申请人身保护令。被施暴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家暴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三、什么情形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强制、威胁等原因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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