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日常的加班薪资不低于其平时工资的150%;用人单位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200%的加班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报酬。 法律客观: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