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会见期间录音证据是否可以用于证人证言存在争议。其中,一方认为律师会见期间的录音属于律师与被告之间的专职秘密,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则认为,如果录音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应当得到法院认可并使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其他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员,不得泄露案件的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与委托人之间的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证据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律师会见期间进行的谈话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律师会见期间,当事人、代理人与律师之间的谈话属于律师与当事人的专职秘密,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律师会见期间录音证据是否可以用于证人证言存在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在保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被告人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案件的事实真相和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