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楼价下降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
释义 | 一、楼价下降不能解除合同,楼房价格下跌不能退房:不履行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诚实信用是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被称作民法的“帝王原则”,它要求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骗,缔约后守信并自觉履行。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应该讲诚信。 二、楼价下降不能解除合同,楼房价格下跌不能退房:购房者不履行合同,也无权依法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在此已不存在,只能看能否适用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购房者似乎可以利用 2、3、4项,使其符合所要求的表象条件,但关键的是,根据民法理论 2、3、4项的解除选择权是专属于守约方的。因此,即使购房者不履行合同,也无权适用法定解除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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