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此种情况,要区别对待:(1)属于混入党内的坏人,应一律清除出党;(2)未履行人党手续而进人党内的,如政治历史清楚,经过长期革命斗争考验,一贯表现好,具备了党员条件的,也可承认为党员,但要酌情给予党纪处分;(3)不够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以上承认为党员的,均由党组织作出结论,一般不必补办人党手续。其党龄一般可从有人证明其正式过党的组织生活时算起。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