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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释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5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国的、依据,立法对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分别规定了保护主体的保护职责、内容和手段;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请求权利以及行政复议的内容;第七章附则,授权制定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生效的时间。
    一、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具体规定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二、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意思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刑法规定的几种特别严重的犯罪时,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来说,实施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不满16周岁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也存在教育和矫治的问题,因为这种行为毕竟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行为人在思想观念、道德观念上需要教育、矫治,这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行为人本人负责。因此,刑法规定,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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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