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结婚不领证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 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进行协商一致处理。如果一方是已婚人士,非法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是得不到 一方的财产 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