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夫妻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夫妻双方,应当补办登记,未补办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之间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