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权转让时抵押权是不是能够一起转移 |
释义 | 主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会一起转移,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转让的,从权利也会一并转让,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汽车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汽车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 1.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汽车仍由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就是说质押需要押车。 2.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了抵押担保范围以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 3.含义不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二、担保合同的主债权是什么意思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 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 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 三、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是什么 外部效力: 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让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他们只能依其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也只能依其份额履行债务。构成连带债权时,应按连带之债处理。 2、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部效力: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告知受让人,让与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 3、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5、让与人一般不得将已让与的债权重复让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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