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到法院后质权人可以申请拍卖吗 |
释义 | 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可以拍卖,但是只有在质押财产不是因为质权人的原因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质权人要求质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人不提供的情况下。质押人可以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对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质押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质押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质物,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质押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失的,由质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债权可不可以抵押 债权不可以抵押。 抵押权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因此债权不能抵押,但债权可以质押。 设定普通债权质押的条件如下: 1、质押人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 2、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示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使他人知道,防止第三人受到不知情的不利后果; 3、质押人应当向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通知第三债务人质押债权的事实,明确质权人有权保全质押债权。 三、股权质押是否有期限 法律没有规定股权质押的时间限制,具体如下: 1、质押合同订立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质权; 2、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被消灭,质权也被消灭,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法律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3、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才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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