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友提问:行政不作为的涵义? 律师解答: 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未使用“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亦未对行政不作为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仅在《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9)、(10)项列举了三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作为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涵义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 (1)“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 (2)“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 (3)“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形式。” (5)“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 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理论体系中与行政作为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以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为主要特征的行政不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已以相当明显的态势凸显出来,成为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然而,我们很难从我国的几个基本行政法律中找到对行政不作为的准确界定,使得这一领域成为一个法无明文规定的“模糊地带”,在司法实践中也带来了很多疑难问题。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深入探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而从实践上来看,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准切的界定又将促进疑难问题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