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 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这三种, 合伙人 对于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 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债务 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追偿方式: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协议 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