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3)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5)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如下: 1、中国合作伙伴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办理工商登记。 因此,首先要满足的条件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其次,所有需要设立企业的活动,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由中国合作伙伴执行。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二、外资公司的五大类型 1、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重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3、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5、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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