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丢失,如何处理? |
释义 | 如果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丢失了法院判定的离婚协议书,可以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会根据申请复印曾经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并加盖公章。如果丢失的是离婚证,需要向民政局申请补办一本离婚证,再办理再婚手续。而如果丢失的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需要去法院复印一份原件,加盖公章后,才能够进行再婚登记。 法律分析 如果您丢失了法院判定的离婚协议书,不要着急。离婚协议书可以补办,您只需携带您的离婚证和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会将您的档案调出来后,根据您的申请,复印曾经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并加盖公章。 另外如果您丢的只是一份离婚协议书,是不会影响您的再婚登记的,您直接按正常程序办理就可以。但是如果您丢失的是离婚证,那么您需要向民政局申请补办一本离婚证,再办理再婚手续。还要补充一点的是,如果您丢失的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是调解书,您需要去法院复印一份原件,加盖公章后,才能够进行再婚登记。这是对法院离婚协议书丢了怎么办问题的具体解答 【法律条文】: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结语 如果您丢失了法院判定的离婚协议书,不要着急。离婚协议书可以补办,您只需携带您的离婚证和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会将您的档案调出来后,根据您的申请,复印曾经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并加盖公章。另外,如果您丢的是一份离婚协议书,不会影响您的再婚登记,您直接按正常程序办理就可以。但是如果您丢失的是离婚证,那么您需要向民政局申请补办一本离婚证,再办理再婚手续。还要补充一点的是,如果您丢失的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是调解书,您需要去法院复印一份原件,加盖公章后,才能够进行再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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