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职职工怀孕可享受什么待遇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生育津贴。是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员因生育原因暂时离岗期间,由社保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发放的生活补偿(又被称之为“生育现金补助”),如果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所在地区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则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产假工资。则是指员工因生育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其主体是用人单位。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高于产前平均工资标准,则企业不用在对其支付额外的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平均工资标准,公司则需补足差额。 3、降低工作强度。女职员在妊娠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且不得无故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孕妈有权拒绝,并根据医院证明,要求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此外,孕晚期的女职员,一般可拒绝从事夜班安排。 4、可休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应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15 天产假。 5、带薪产检。妊娠期间,女性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检,用人单位应该计入工时,不得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6、可申请保胎假。如果在妊娠期间,孕妈出现身体不适,且有先兆流产现象,孕妈可到医院开具相关证明,然后申请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应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15 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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