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如何服刑 |
释义 | 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也会依法判刑,只是执行的时候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需要及时收监。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一、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顾名思义监外执行就是指由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暂时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来进行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比如说病愈了、哺乳期满了,但是刑期又没有满,那么就要继续收监执行:如果刑期满了,就应当及时释放。不过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没有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对社会有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 二、什么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为: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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