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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释义
    【工程招标】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期,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进行平等竞争。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监督。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并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通过招投标市场发布招标项目信息,公布施工企业资质状况和施工企业施工能力,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提供招投标服务。 招投标市场,由市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市政、装饰、港口、管线敷设、土石方及构筑物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组织施工招标投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至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力: 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根据评标原则制定评标定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 第十条 招标单位组织施工招标,应成立招标机构。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招标机构,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标价审查单位参加。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还应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有经过批准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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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4: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