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级政府行使的职权有 |
释义 | 乡级政府行使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 1、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保总局等)等组成。 2、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3、公安局的地位比较特殊,既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根据其行使的具体职能确定。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五)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九)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一)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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