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等级评定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首先进行组织鉴定,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然后出鉴定结果,再重新鉴定,最后复查鉴定。 (一)、组织鉴定 1、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鉴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鉴定,被鉴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2、每次鉴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鉴定组专家参加,鉴定结果由3位鉴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 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鉴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鉴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二)、鉴定结果 1、鉴定结果在鉴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单位、被鉴定人本人领 2、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重新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鉴定。省劳鉴委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复查鉴定 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2)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3)作出鉴定的依据; (4)鉴定结论。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九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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