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等级评定的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一、伤残等级评定的流程是什么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伤残等级评定如何收费 (一)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10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15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省级300元,市地级20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二)劳动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或计划核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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