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应当对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并向职工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留职津贴、职业培训等费用。对于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并帮助其转换工种、调整工作,但职工转换工种的费用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九) 职工因工伤后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依法核定伤残等级并提供伤残就业补助金、留职津贴、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并帮助职工转换工种、调整工作。对于转换工种的,劳动者需经过岗位能力评估,未达到职业技能要求的,在职业技能培训期间或转换新岗位后,单位应当给予合理安置及其相关费用的补贴。”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受到伤害,由用人单位依法依约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待业补助金、残疾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