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执行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申请执行人的资格,经审查、执行法院同意其申请执行或参加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的,应当依法作出申请执行人变更的裁定。 经审查认为其不具备申请执行人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