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如下: 1、管理机构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其监督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法官是同级的国家公务员,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退休法官以及相关机构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兼职从事; 2、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受理案件问题上的管辖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可以受理; 3、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受理的纠纷,具体由谁受理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受理; 4、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法院诉讼是两审终审,仲裁案件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5、收费不同,小标的额的案件法院收费相对低,仲裁收费高,大标的额的案件600万以上,仲裁收费低,法院相对高。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如下:1、管理机构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其监督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法官是同级的国家公务员,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退休法官以及相关机构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兼职从事;2、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受理案件问题上的管辖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可以受理;3、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受理的纠纷,具体由谁受理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受理;4、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法院诉讼是两审终审,仲裁案件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5、收费不同,小标的额的案件法院收费相对低,仲裁收费高,大标的额的案件600万以上,仲裁收费低,法院相对高。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什么关系 在民事纠纷上,通过法律解决的途径除了法院还有仲裁机构,这两个机构都可以对争执的纠纷进行裁决,其关系还是有些相关的,那么,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什么关系呢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第一,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其主管范围。而上述所有纠纷,均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第二,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哪些关系? 在民事纠纷上,通过法律解决的途径除了法院还有仲裁机构,这两个机构都可以对争执的纠纷进行裁决,其关系还是有些相关的 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 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 第一,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其主管范围。而上述所有纠纷,均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第二,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仲裁委员会的申请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该内容由 彭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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