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失业登记证明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 3、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发放或更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 法规 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 工资 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法律客观: 《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 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 失业保险金 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