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会疗养事业规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会举办的疗养事业是医疗预防机构。它是为降低职工的疾病率、恢复与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与生产积极性而服务的。收容对象:目前广大职工急待解决各种疾病困难,工会举办的疗养事业,应收容患有慢性病的职工疗养,使其成为降低疾病率、增进职工身体健康的有力武器。基层以上的疗养院(不包括基层),应收容患有慢性病需要脱产而又可以不住医院治疗的职工疗养,并可根据职工需要与医务人员、医疗设备等各种可能条件,将一部分疗养事业有计划地逐步地向专科疗养院发展。 法律依据: 《中国工会章程》 第三十八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第三十九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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