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扣除标准 |
释义 |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一、如何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填写了每项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必填项信息后,才能享受到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填写的注意事项如下:(一)子女教育支出:1.所有带*的项目为必填项。2.纳税人在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入学前,以及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可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3.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0%。4.纳税人如果多个子女的,每一名子女都可以单独选择不同的扣除比例。(二)住房租金支出:1.所有带*的项目为必填项。2.享受此项政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该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3.房屋出租方为个人,出租方证件类型为必填项。4.房屋坐落地址需详细填写。(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1.所有带*的项目为必填项;2.房屋坐落地址需详细填写;3.贷款期限最长填写240个月。(四)赡养老人支出:1.所有带*的项目为必填项。2.若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无需选择分摊方式和共同赡养人信息。3.若纳税人若为非独生子女,则需要选择分摊方式,且无论选择哪种分摊方式,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均不得超过1000元。(五)继续教育支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1.所有带*的项目为必填项。2.纳税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3.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六)继续教育支出——职业资格继续教育:1.所有带*的项目为必填项。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进行扣除。 二、个税附加扣除项标准 个税附加扣除项标准问题:1.概念: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2.个税附加扣除项标准:个税附加扣除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累计扣除。子女教育: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赡养老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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