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由所在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报监区审核。 (二)监区同意后,填写《病残鉴定委托书》送鉴定医院进行鉴定,由鉴定医师填写《病残鉴定书》,再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初审。 (三)刑罚执行科组织刑罚执行委(包括法医和检察院)员会进行合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合议审批表》 (四)通知家属取保,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并经具保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五)报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审查,由监狱管理局审批。 (六)宣读《暂予监外执行犯守则》、《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须知》,由服刑人员和具保人签名。 (七)《填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报道证》,予以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那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而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其保外就医期间是否应该计入执行刑期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