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一、人身损害如何处理 就诊莫随意。一般来说,身体受到伤害,以就近和伤害程序所需就诊为原则。伤害后就诊应根据病情,一般只能在一家医院,再就诊也应当到最先就医的医院或者进行主要治疗的医院就诊。要记住:对未经治疗医院批准而擅自转院治疗的,其转院后的医疗费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是不予认定的。 费用莫扩大。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以,赔偿的标准和赔偿费用的范围是一定的。但从审判实践看,当事人在受到伤害后扩大治疗费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其实,进入法律程序后,人民法院通常会进行专门的用药鉴定,所有扩大的部分都会被一一剔除。因为,《意见》第144条规定: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二、打伤人用什么赔偿 打伤人应当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构成伤残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残疾者存在生活护理依赖的,还应支付生活护理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等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般伤害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果可以评残的话,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