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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