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住证上面的签注日期是续签日期的最后时间,未在签注日期之前续签完成居住证会过期,居住证是三年一续签。居住证的签注是指居住证持有人需要在居住期每满一年到期之前一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的一种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注手续后,居住证延续其有效期;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会中止。 居住证签注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注手续、延续居住证有效期的行为。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补办后恢复使用功能。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 1、姓名; 2、性别; 3、民族; 4、出生日期; 5、公民身份号码; 6、本人相片; 7、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 8、居住地住址; 9、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个人申办居住证签注流程是什么: 1、持证人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签注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受理点经初步核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理由; 2、持证人通过网络申请签注的,应当通过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填报有关信息,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