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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校友未履行捐母校1100万承诺被中国矿大起诉!
释义
    近日,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因未履行1100万元的捐赠承诺,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校党委书记刘波代表学校接受捐赠,副校长李强代表学校与吴幽签署了捐赠协议。
    本来,这是一件光耀门楣,学子为学校的建设出一份力的好事,但是后期吴幽却没能履行1100万捐赠承诺。因此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其告上法庭,控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7月,双方赠与合同纠纷在徐州首次开庭。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万余元。
    那么,这件事情在法律上该怎么定义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吴幽为庆祝母校矿大110周年,向母校表示捐款,母校同意接受,双方之间属于赠与合同关系。
    那如果我没钱了,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想要撤销赠与可不可以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关于想要赠与的财产在转赠之前是可以撤销,但是法律也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具体到本案,吴幽为支持母校教育事业,向母校捐款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捐款,这种情况下,吴幽一旦向母校许诺捐款,就对其产生了法律效力,吴幽就不能单方撤销赠予。而吴幽不履行诺言,其母校矿大就可以依法起诉吴幽,要求吴幽履行诺言。
    目前,吴幽已经被列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成为了一名“老赖”!
    那么各位朋友,关于这件事情,你们怎么看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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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0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