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的权利 |
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自己的组织,人民通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各级政权。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3、由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能够在最大的范围内将人民组织到国家政权之中,从制度上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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