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债务人收到支付令15日内应当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院长认为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