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对用人单位确属拖欠劳动报酬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